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科技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英,河南风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博亿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卫星

审判员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寇学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