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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董某某、董某某为抚恤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81岁。

被告董某某,男,54岁。

被告董某某,男,50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董某某为抚恤金纠纷一案,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董某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洛阳市西工区。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董某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故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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