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岩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陈某某,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X-X-X、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略)”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略)”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略)”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略)”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害。为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某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略)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亮
审判员廖某福
代理审判员林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童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