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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岩民初字第49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岩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陈某某,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X-X-X、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略)”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略)”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略)”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略)”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害。为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某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略)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略)”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亮

审判员廖某福

代理审判员林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童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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