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现金二万元整(x元),于2009年9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天平
审判员王某领
审判员邓辉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