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某局。
原告谢某诉被告某局治安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沈洁
审判员洪伟
代理审判员顾国建
书记员 熜t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