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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某局治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

被告某局。

原告谢某诉被告某局治安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沈洁

审判员洪伟

代理审判员顾国建

书记员 熜t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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