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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请人孙某甲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确字第5号

确认申请人孙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孙某甲之子,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理本案的各项事宜。

确认申请人孙某甲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请人孙某甲以已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孙某甲撤回确认申请。

审判长高辉雄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冯迪平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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