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守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黄某某诉称:他与被告蒲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分别取名为黄某、黄某。现双方已感情不和,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被告蒲某某辩称:她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蒲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随原告黄某某共同生活,婚生子黄某随被告蒲某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守习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