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债务纠纷。

2006年8月31日原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60米砖烟囱2座,原告在投标前向被告支付了图纸押金5000元、工程保证金x元,共x元。后由于被告方原因工程没有开工建设,2008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书,被告将原押金、保证金收据改为欠条,并且同意解除合同立即返还欠款。但之后被告一直未予清付该款项,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x元,赔偿原告差旅费11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洛阳市夏龙墙地砖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拖欠原告的欠款x元整给付原告。

二、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各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刘某亮

审判员杨某欣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岳星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