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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申育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65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申育强,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9年4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原告赵某某自愿付给被告申育强5000元整,于2009年7月23日前给付。被告申育强同意将现放在自己家中的板箱一个及床单五条交付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前交付。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书良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姚虎亭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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