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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12号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秦某娜,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孩秦某娜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补偿费共计x元整,原告于2009年8月份以前每月给付1000元,计6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0年春节前全部给付完毕。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被告家中现有房屋(四室一厅及厨房)、柜子、沙发、双人床归原告所有,宗申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王雷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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