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秦某娜,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孩秦某娜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补偿费共计x元整,原告于2009年8月份以前每月给付1000元,计6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0年春节前全部给付完毕。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三、原、被告家中现有房屋(四室一厅及厨房)、柜子、沙发、双人床归原告所有,宗申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王雷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