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x元,归还被害人郑泵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提出服从一审判决,决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09)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刘文福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