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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聘用被告人关某某为该公司续期客户服务专员,委托其从事续期收费工作。2007年2月份前后,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在该公司续期保费部收取客户续期保费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等64位客户83人次续期的x.6元保费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某某在公安机关某供述,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的证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证明及营业执照,投保客户统计表,投保客户证言及保单副本,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求职表及担保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专员人身保险代理合同,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关某某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武淑霞

人民陪审员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张媛媛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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