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以其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