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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0年11月2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3月1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2001年10月17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3月1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1994年8月23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3月1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经预谋来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某大刘某一门面房内将被害人刘XX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215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经预谋来到漯河市源汇区大刘某大刘某一门面房内将被害人刘XX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5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2000年11月2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犯抢劫罪2001年10月17日被漯河市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和案发的时间、地点。2、被害人刘XX的陈某。证明被盗物品的特征、数量和购买时间。3、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预谋盗窃、实施盗窃的经过。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所盗物品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刘某某、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1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乔清霞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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