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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姬国飞用自己所有的陕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抵偿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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