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一中教师,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私营企业主,住(略)。
被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镇X村原粮食局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廷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伟、李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违约金x元,共计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及借条和说明均是事实,该款用作了公司贷款担保;被告愿意在宽限期内偿还该笔贷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曹某某等人出资成立的私营企业,被告曹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7日,被告曹某某因公司向银行贷款需要担保,故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约定于2008年9月12日前还清,逾期未还则每日支付违约金1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催讨均遭拒绝;2009年4月10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说明一份,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事宜,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此后,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某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6月20日之前连带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违约金8000元,共计x元;如果未按该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两被告还应连带支付原告迟延履行部分的违约金(按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曹某某及郴州市东江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3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