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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罗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某林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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