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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法执字第21号杨某某申请执行怀化市供销社家用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侗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市供销社家用电器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怀化市供销社家用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其有另一案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且是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执行,要求将该案提级执行。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裁定将该案提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法执字第X号杨某某申请执行怀化市供销社家用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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