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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致邦(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澳中心二期嘉惠苑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视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先进视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x,Inc.(以下称为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创意摄影图片的供应商,在全球图片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的图像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帝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侵权事宜授予原告索赔权。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商业宣传册《视频创造价值》中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x品牌的1张图片(编号:x)、x品牌1张图片(编号:x),共计2幅图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2、赔偿原告合理支出3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先进视讯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原告不是著作权人,我方认为摄影师是原始著作权人;2、我方的宣传册是别的公司设计、印刷的,与我公司无关;3、我方是为了参加展会聘请了摄影公司,是摄影公司负责设计的宣传册,所以使用了原告的图片我方并不知情;4、我方对涉案宣传册只印刷了500份,并且免费发放,并没有盈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2008年6月9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的网址为www.x.com的互联网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系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公司,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盖帝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在此确认本人由盖帝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确认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x、x。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于2008年6月9日证明,签署前述确认授权书的x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于当日亲自来到公证人处,确认其依照文件中所述的目的和用途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08年8月12日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

网址为www.x.cn的网站载有大量图片,其中亦包括涉案的上述2幅图片。x.cn域名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华盖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前述网站载有涉案2幅图片及部分其他图片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2006年6月16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予盖帝公司“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称谓。

先进视讯公司的企业宣传册使用了涉案2幅图片。

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上海腾迈某告有限公司、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三星广告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单价分别为5500元、9800元、7000元。华盖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显示,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6幅图片,双方以12万的价格达成和解。

2010年3月28日,华盖公司与江苏致邦(略)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华盖公司委托江苏致邦(略)事务所(略)和人员作为本案代理人,(略)代理费为3000元。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江苏致邦(略)事务所出具的(略)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

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2010)苏宁白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先进视讯公司的企业宣传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解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略)费发票、“北京奥组委官方图片社”荣誉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编号为:x、x的涉案2幅图片分别标注属于x、x两个品牌。网址为www.x.cn的华盖公司网站载有涉案2幅图片。本院综合考虑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所签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x所出具公证之内容,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据此确认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x品牌旗下的涉案2幅图片。华盖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盖帝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x、x品牌旗下的涉案2幅图片。华盖公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先进视讯公司提起诉讼,华盖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先进视讯公司辩称其是为了参加展会聘请了摄影公司,是摄影公司负责设计的宣传册,所以用了原告的图片其并不知情,且宣传册是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设计印刷的,与其无关。本院认为,无论先进视讯公司委托他人设计涉案宣传册的事实是否成立,先进视讯公司均应对宣传册内容负担合理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且先进视讯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委托的事实的存在。此外,委托设计的事实即使存在,亦仅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本院对先进视讯公司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

先进视讯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在企业宣传册中使用涉案2幅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2幅图片之著作财产权。故本院对华盖公司要求先进视讯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考虑涉案2幅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册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先进视讯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华盖公司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先进视讯公司亦应一并赔偿。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先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人民陪审员孙鸿刚

人民陪审员胡京砾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连勇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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