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盛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盛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华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