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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盛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63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盛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盛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华苑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嘉华苑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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