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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崖底信用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三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现年43岁。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X村信用合作社崖底信用社。

负责人宁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现年50岁。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X村信用合作社崖底信用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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