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现年43岁。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X村信用合作社崖底信用社。
负责人宁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现年50岁。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X村信用合作社崖底信用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