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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江苏省电信公司如皋市电信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45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征曦,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电信公司如皋市电信局,住所地如皋市X镇电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省电信公司如皋市电信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陶新琴

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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