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紫东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黄某某,男,汉族,30岁。
上诉人郴州市紫东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某某劳动行政确认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8)郴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郴州市紫东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紫东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郴州市紫东阁有限责任公司之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敏
审判员姜小微
审判员宋德义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