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付某甲、付某丙诉林州市交通局、林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争议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某甲。

委托代理人付某乙。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某丙。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某丁。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保清,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己,所长。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某甲、付某丙诉林州市交通局、林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争议及行政赔偿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曾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安行监字第X号行政判决,付某甲、付某丙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07)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1、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监字第X号行政判决;2、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付某丁申请参加诉讼,该院予以准许,该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6)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付某甲、付某丙、付某丁、林州市交通局、林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付某乙,上诉人付某丙,上诉人付某丁,上诉人林州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崔保清,上诉人林州市X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任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华海

审判员吕平

代理审判员李继红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