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范a诉被告李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a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a诉称,2003年7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元,并于同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借款,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2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
被告李a辩称,其与原告合伙开了上海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当时A公司需支付承运人运费x元。7200元被告是借过的,用于支付A公司所欠运费。但当时因公司财务不在,原告即以被告的名义叫他人打了借条。A公司余欠运费后由被告以个人钱款付掉了。现原告诉请之借款应以己付掉的运费冲抵。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送货回单若干;
经审理,本院查明,200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元。因被告未能归还该款,致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之以个人钱款支付A公司所欠运费应与借款冲抵一节,并无依据证实。且因涉及不同当事人,与本案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李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a借款人民币7200元;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