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吕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赵某某,2001年7月2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赵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考虑赵某某就学问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赵某某的抚养关系,赵某某改随被告生活,被告同意赵某某随其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赵某与吕某所生育的女儿赵某某自2010年11月9日起随吕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