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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X。

被告黄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姚X负担。

审判长袁超平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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