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厂,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施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倪X。
本院在审理原告X厂诉被告倪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厂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