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住靖边县四中附近,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5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于2006年年底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500元,双方口头月利率为15‰,于2006年年底前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来院请求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曹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