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X街X号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明,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磁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南京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熙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贯标中心)与被告南京东磁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磁公司)咨询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贯标中心与东磁公司即日起解除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认证咨询合同》;
二、东磁公司向贯标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及经济纠纷;
三、东磁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帐号:中行定淮门分理处(略);
四、本案诉讼费1100元,由东磁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审判员叶波平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殷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