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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三终字第13号张某某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三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号。

委托代理人雷英韩,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付友,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桂阳县客货运输城北停车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对上诉人张某某雇请的雇员李廷志收取被上诉人曾某某停车费的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未予查清;原判对上诉人张某某承租原审被告桂阳县客货运输城北停车管理站夜间使用段的具体时间未予查清;原判对被上诉人曾某某的湘x货车被盗的具体时间,是否是在城北停车场被盗、是否是在上诉人张某某或李廷志负责看守时间内被盗未予查清。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阳县人民法院(2008)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某萍

审判员李振平

二○○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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