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常熟市科强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镇X巷。
法定代表人张某,科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苏州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胜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7B3。
法定代表人皇某,胜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强公司与被告胜祥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强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强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其他诉讼费1234元,合计4319元,由科强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张浩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