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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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