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