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海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X镇对门沟。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宝,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园园,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圣迈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略)。
申请再审人大连海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大连圣迈化学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大连海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大连海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