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8日中午,曹里乡X村民关某某在被告人施某某家喝酒时,与被告人施某某的姨夫顾某某发生口角,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施某某找到关某某“理论”,二人见面后互相谩骂进而发生撕打,被告人施某某用平时带在钥匙链上的刀子朝关某某左腋下划一刀,将关某某划伤,经鉴定为轻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某某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事情发生是由关某某在我家喝酒先打人引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中午,被害人关某某在被告人施某某家喝酒时,与被告人施某某的姨夫顾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关某某拿一烂酒瓶打顾某某,被告人施某某便用一板凳打被害人关某某,被害人关某某随即跑掉,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施某某找到被害人关某某质问时,二人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施某某用刀子朝被害人关某某左腋下划一刀,将被害人关某某划伤,经鉴定为轻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关某某医疗等各种费用x元,被害人关某某要求对被告人施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施某某供述了那日中午在家与亲戚顾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时,关某某过去坐到饭桌上喝酒,与顾某某发生口角,关某某拿一烂酒瓶打顾某某,我便用一板凳打关某某,关某某随即跑掉,饭后我找到关某某质问时,我俩发生争吵厮打,我用刀子朝关某某身上划一刀,后被人劝开,回家路上将刀子扔掉的事实。(2)、被害人关某某陈述了那日中午在施某某家见有很多客人,施某某捞住不让走,我坐下来与他姨夫喝酒时发生口角,施某某用板凳砸我,我跑了,后来在关某某家门口碰见施某某,我俩发生辱骂撕打,施某某用刀子捅我腰部,感觉一麻流血了,晕倒在地,醒来时已在医院治疗的事实。(3)、证人XXX证明那日下午4点左右,看见施某某、关某某互骂,就劝儿子关某某走时,二人打到一块,施某某的女儿施某美拿砖头欲砸关某某,自己把砖头从施某美手里夺过来,待扭头看时,关某某腰上有个大口子,流好多血,施某某拿个刀子,后来施某某父女跑了的事实。(4)、证人XXX证明那日下午4点左右,在自家门口看见施某某、关某某互骂欲打架,就劝他俩各自回家,劝着时二人打到一块,施某某拿刀子朝关某某腰上划一道,流血了,施某某把刀子给施某美,后来施某某父女走了的事实。(5)、证人XXX证明那日中午吃饭时,关某某去我家里,我爸施某某让关某某坐下喝酒,喝酒中关某某与亲戚顾某某发生磨嘴,关某某拿一烂酒瓶打顾某某,施某某拿板凳砸关某某时,关某某跑了,饭后施某某生气就去找关某某质问,我随即跟过去,在关某村街里看见施某某与关某某互骂,并到一块打架,施某某用刀子朝关某某腰上划一下,流血了,后来把刀子要过来,父女俩走了的事实。(6)、证人XXX证明了那天与妻子去施某某家看望高某某,中午吃饭喝酒时,关某某过去坐在饭桌上,喝酒当中同关某某发生磨嘴,关某某拿一烂酒瓶打我,我闪开,扎住妻子的腿,后来关某某跑了的事实。(7)、被害人关某某的伤情照片。(8)、扶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关某某的伤情属轻伤。(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书证明被告人施某某赔偿被害人关某某医疗等各种费用x元,刑事部分取得被害人关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某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关某某主动要求对被告人施某某从轻处理,故可对被告人施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新红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娄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