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9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兴斌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安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