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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狄XX诉被告洛阳市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四初字第202号

原告狄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乡尤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XX诉被告洛阳市飞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李XX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1元,由原告狄XX承担。

审判长胡晓光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郭鹏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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