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晟大(略)事务所(略)。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及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豫x号轿车沿中牟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中牟县X路潘郑线X号线杆处时,与前方骑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刘某某颈髓损伤、右下肢骨折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郭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x元。被告人郭某甲于2010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人孟某某、张某某、郭某丙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应对被告人郭某甲在该条规定幅度内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兰

审判员王自生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明杰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