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又名岳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新郑供电公司辛店电管所(略),中共党员,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校某某,河南官渡(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郑市海龙机制瓦厂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