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约30岁,汉族,靖边县采油厂职工,住(略)。
被告白某某,女,约40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