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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0.18.九十六年度臺聲字第七五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0-18  当事人: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文号: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

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正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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