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靖边县建工集团职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贺某某诉称,2003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9.5‰,期限60天,到期后,被告于2005年7月20日还本金800元,其余款项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偿还贷款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9.5‰,期限60天,到期后,被告于2005年7月20日还本金8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贺某某贷款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9.5‰,从2003年4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其中2005年7月20日被告付原告本金800元在执行时扣减)于2010年10月20日前履行。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