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志丹县国土资源局因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赵某某以志丹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所列被告主体有误。一审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事实上,赵某某在本案一审法院开庭前,已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变更被告主体,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李长东
审判员冯小炯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