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3。
委托代理人:吴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勉仁职业学校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6月19日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于2006年7月17日决定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于2006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代理审判员肖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