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0年6月20日被告邓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归还。但经过数月时间,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特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邓某某及时偿还借款;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邓某某辩称,欠原告借款x元未还属实,当时主要是为了给朋友帮忙,此款我应偿还,只是请求原告允许适当宽限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熟人关系。2010年6月20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某所欠原告张某某x元,定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