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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诉郑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教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7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郑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诉称,2006年2月10日被告郑某由被告陈某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x元,借期为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了部分利息。现借款已四年多了原告从未得过利息,更谈不上还本金。为挽回原告的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二被告及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所欠借款利息原告全部放弃;2、二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被告郑某辩称,所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属实。现在被告经济困难,原告虽然放弃借款利息,但被告仍无力及时偿还本金,请求分期还款。

被告陈某辩称,给被告郑某担保属实,现因被告郑某无能力还款,所欠原告借款只能被告陈某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滕某某系熟人关系。2006年2月10日被告郑某由被告陈某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由二被告分别在借条上签名为凭。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月息5分。后原告滕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分文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陈某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滕某某借款本金x元,原告滕某某放弃借款全部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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