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柳某某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