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张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双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于2010年8月17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