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式会社高某科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洞470-x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第三人CKD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小牧市应时二丁目250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