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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高某科技诉复审委、CKD株式会社专利无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高某科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洞470-x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第三人CKD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小牧市应时二丁目250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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