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现在押。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杨x窜至xx村刘xx家,趁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千足金项链一条,重20克,价值4800元;千足金手链一条,重30克,价值7200元;以及现金约400元。销赃后得款800余元,已挥霍。
2009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杨x窜至xx村孟xx家,趁无人之机,盗窃千足金金珠二个,重6克,价值1440元以及现金1400余元。销赃后得款300余元,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孟xx的陈述,涉案资产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上述判决中罚金部分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曹艳兵
审判员王洪江
审判员张斌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荣慧颖